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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