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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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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19 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1.
裁判字號:
63 年台抗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票據雖經公示催告,在尚未經除權判決前,執票人仍非不得對發票人及背 書人主張票據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