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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三、最近三年無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五、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六、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該業者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二、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三、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