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依印花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以繳款書繳納之
印花稅,如有溢繳,不得申請退稅,與印花稅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印花稅票
一經貼用,則予註銷之規定,固屬兩事,但以繳款書繳納之印花稅,一經
繳納,即與貼用稅票而予註銷無異,不得復予退稅,意至明顯,自不能以
非貼用稅票,而即謂可任意退稅。臺灣省統一發票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係為便利營業人退回銷貨,或掉換貨物時,免一稅兩科而設。與納稅義務
人以繳款書溢繳印花稅款情形不同,自不許比附援引。至營業稅法第十四
條規定之「多退少補」,係就營業稅額按期查定課徵時,如有餘絀,予以
退回或補繳,尤非可適用於印花稅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