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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19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2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此項私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與 公法上之納稅義務,迥不相侔,不容混淆。故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倒閉解散 時,未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登記者,僅得依 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責令補辦註銷登記手續,並處以一百元以下罰鍰, 該公司負責人並無賠繳公司欠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