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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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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庫法
EN
第 19 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
各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各款支出,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有未支付餘額,應依前項規定,停止支付,並即繳交各該公庫存款戶。
公庫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 )
EN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五、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經費。
前項第一款之最高金額、第二款之規定里程及其他各款之限制條件,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定之,並通知該管主計、審計機關及報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