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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六條至前條所稱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日期,係指後備司令部(或聯勤總部、聯勤司令部)依第十五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核定補償金基數之發文日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
後備司令部對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身分、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及申請登記之戰士家屬身分,與所寄交之授田憑據、證明文件影本,經審查無本條例第八條喪失領取補償金權利之情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
一、授田憑據及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所填登記表相符者,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
二、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係屬偽造、變造、無效或申請登記人身分不符規定者,應不核給補償金。
三、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無訛而證明文件影本不齊全或與所填登記表不符者,應請申請登記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身分不符無法認定者不核給補償金外,其餘依所送證件足以認定其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時,按認定之情形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無法認定時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四、授田憑據影本及申請登記人身分經認定無訛,但其證明領有戰士授田憑據戰士之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文件影本與規定不符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本條例第五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