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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請求權人領取補償金、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時,應填具收據。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