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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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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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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第 19 條
從罰之種類如左:
一 沒入。
二 勒令歇業。
三 停止營業。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73 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