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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已許可之濕地影響說明書涉及重要濕地或周邊地區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與細目及民眾參與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內容變更時,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
一、僅變更申請主體者,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一)降低開發強度、產能或規模。
(二)局部調整基地內設施位置。
(三)提昇自行評估之衝擊減輕措施之效能。
(四)變更補償成果監測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重要濕地生態維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一)僅涉及第八條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加重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
(三)其他非屬前二款、第四款或前二目內容之變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一)變更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目的。
(二)變更開發或利用場所。
(三)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內容,涉及開發或利用行為之改變或規模之擴增。
(四)經許可之迴避措施無法達成。
(五)變更補償區位。
(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加重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
前項第三款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變更理由。
二、變更內容對照說明。
三、衝擊減輕效益或影響差異分析。
四、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濕地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之姓名及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名稱、開發或利用場所及相關位置圖。
三、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可能影響之重要濕地及其周邊環境現況。
五、開發或利用行為之迴避措施。
六、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及其含周圍環境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影響預測。
七、自行評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原則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或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生態補償措施之理由、方法及經費。
八、濕地影響費或代金之估算。
九、異地補償用地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
十、開發或利用前之公開會議紀錄與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意見及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就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之影響,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審查原則,依序自行評估採行或實施前項第七款所定措施,並據以估算前項第八款濕地影響費或代金。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更施工時間。
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