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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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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業務。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17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
二、領有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