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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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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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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第 19 條
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委託估價案件之委託書及估價工作記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不動產估價師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 條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