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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查、輔導時,托育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實際收托兒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收托方式、時間、期間及書面契約。有第七條第三項情事者,並應提供主要照顧人名冊。
二、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三、托育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四、在職訓練證明。
五、其他必要事項。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 EN
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附表。
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第一項兒童人數以該住所或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