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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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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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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9 條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