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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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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同一組候選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依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及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40 條
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