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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
前項回覆調查表方式,得由司法院開發之。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