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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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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第 19 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18 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