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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服務成績經人審會審查不及格者,應於司法院函知審查結果之日起一年後至二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之目錄清冊,於該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再予考核。
前項再予考核,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再予考核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前項予以試署、實授,自第一項報送日起生效。但未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報請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二年內所作裁判書類十件,併同上開期間所作全部裁判書類之目錄清冊,於該基準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候補法官、檢察官或現職候補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候補期間未滿二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
一、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於候補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所作裁判書類。
二、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派代候補法官滿六個月後,自行指定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自派代日起至該日止所作裁判書類。
三、未滿六個月者,應於候補期滿翌日起二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自派代日起至該日止所作裁判書類。
司法院應於收受前項目錄清冊後,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中抽取裁判書類十件,並將抽取結果函請報送法院轉知受審查之候補法官。
受審查之候補法官應於知悉抽取結果後三十日內,將自行選定及電腦抽取之裁判書類全文(含附圖、表),以適當方式遮掩法官姓名,依其類別,分開各裝訂二冊報請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依前項規定報請司法院審查時,不得重新繕打或更正裁判書類之內容。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
候補、試署法官未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者,其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得不經其同意,逕以候補、試署期滿二個月之日為基準日,依前二條規定製作全部裁判書類目錄清冊,報送司法院,由司法院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中抽取裁判書類二十件後辦理審查。
前項作業,由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審查)。
書審會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各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
第二項第三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推舉遴聘,任期重新計算。
書審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書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全體委員之計算,應扣除因公、因病未出席或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
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
書類審查方式如下:
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分由委員二人初審並加具評語。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格」或「建議書審會審議」;認由「建議書審會審議」者,應敘明理由。
二、書審會應本公平客觀之旨,參考初審結果、評語及書類等資料後,議決書類審查是否及格及評定分數,並以七十分為及格。
初審時,委員認有必要,得調取相關卷宗;書審會審議時,亦同。
書審會於作成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書審會於審查時發現送審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由司法院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或轉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如有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之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編等相關事項,司法院人事處應轉知相關業務廳。
書審會有關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級距、評分方式、調取卷宗、陳述意見等相關事項之細節性、執行性決議,應報送司法院核定。
司法院應於書類審查程序完成後,檢附考核表、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請人審會審查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
人審會對於書審會之書類審查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