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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構想圖說(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等),並應辦理競圖。
技術服務涉及競圖者,招標文件除依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目標及原則。
二、工程名稱及地點。
三、基地資料,包括土地權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圖說、地形圖或現況實測圖、地質調查資料、可能存在之淹水、斷層等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規劃、設計內容,包括室內外空間用途、數量、使用人數或面積、使用方式、設備需求、特殊需求及其他需求。
五、允許增減面積比率。
六、工程經費概算。
七、工程期限。
八、圖說內容、比例尺、大小尺寸、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九、表現方式,包括模型、透視圖及顏色需求等。
十、其他必要事項。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準用前項規定。但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六、廠商或其主要工作人員所應具備與招標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及付款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
十五、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十六、其他必要事項。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九條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