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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 EN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