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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
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二、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