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8-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車道縮減標線,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
設於同向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需要每隔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設置一處。
本標線與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線圖例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第 28 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 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