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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吊線之使用:成對通訊導線得於任何位置使用吊線懸掛。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五千伏電車接觸線者,應於跨越處懸掛。
二、吊線之張力:跨越電車接觸線之導線應為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張力強度。用於懸掛成對通訊導線之吊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強度。
三、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無線徑及弛度要求。
未以吊線懸掛之成對通訊導線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同一跨距間供電導線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每條導線應有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之額定破壞強度。
2.跨距介於三十公尺至四十五公尺或一百英尺至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通訊導線特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3.跨距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供電導線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位於電車接觸線上方: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規定: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張力不規定。但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張力:
(一)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及前章第二節所規定荷重下一級線路鐵塔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六十,及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四十。
(二)於攝氏二十度或華氏六十八度,無其他外在荷重下,最終無荷重張力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接頭、分接頭、終端配件及相關附屬配件之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交叉及其相鄰跨距上應避免使用接頭。若實務上需要,接頭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二)交叉跨距上應避免使用分接頭。若實務上需使用分接頭,應不致使被附掛之導線、架空地線機械強度受損。
(三)包括相關附屬配件終端配件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或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三、電車接觸線:為防止磨耗,不得安裝線徑小於六十平方毫米或 0 AWG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矽青銅線之電車接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