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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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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第 187 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軍事審判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184 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