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
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
(二)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
件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
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
,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被告某甲為某乙之胞姪
女,屬於五親等內之血親,其因某乙之竊盜案件被傳作證,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係在不得令其具結之列,檢察官偵查時,雖誤命其具結
,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
八條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