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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法院命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中止終竣之時期,迨中止終竣 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如法院未予撤銷,當事人 並得為撤銷之聲請,則命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未註明中止終竣之時期, 自不得指為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命中止訴訟程序後,認為無中 止之必要時,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中止之裁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 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 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