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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 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同法第十七條固以行為人能預見 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上訴人於甲乙等叢毆被害人時,既在 場喝打,此種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之結果,在通常觀念上不得 謂無預見之可能,則上訴人對於被害人之因傷身死,即不能不負責 任,上訴意旨謂被害人身受各傷,無一屬於要害且均甚輕微,其死 亡結果斷非行為人所能預見,主張應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負致死 之責,自無可採。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證人現為或曾為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 家屬者,得拒絕證言,至證人與告訴人具有該款所載之關係時,不 在適用之列,法院訊問該證人時,當然不應為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項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