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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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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185 條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
裁判字號:
廢
67 年台聲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對於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係屬非訟事件(見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要 難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