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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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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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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85 條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1.
裁判字號:
37 年抗字第 17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係指依同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訴訟 之告知後,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在其參加以前,中止訴訟 程序,並非當事人之一方認他方有為訴訟告知之必要,即得據以聲請中止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