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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訊問人證有無與被告對質之必要,在審理事實之法院有自由斟酌之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 告對質,是其應否對質,在審理事實之法院,本有自由裁酌之權,如果訊 問證人後,已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將其陳述之要旨告知被告,予 以辯解之機會,即使該證人未與對質,其訊問程序,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