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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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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184 條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72 條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第 183 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64 條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