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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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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83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 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