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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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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83 條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1.
裁判字號:
79 年台抗字第 2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 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 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 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 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2.
裁判字號:
49 年裁字第 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再審原告所稱再審被告官署代表人關於本件涉有刑事罪嫌,既未經宣告有 罪之判決確定,復非因證據不足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再審原告 顯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聲請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中止本件訴訟之程 序 ,自亦無從准許。
3.
裁判字號:
46 年台聲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至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 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者為判決基礎,不得自行調查。聲請人 所開發之系爭支票,無論是否係被他人詐欺,但第二審判決採用該支票以 確定事實,如非違背法令,縱使第三審繫屬中有已確認該他人取得支票係 出詐欺之刑事判決,第三審法院要亦不得據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此種犯 罪嫌疑並不牽涉第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第三 審訴訟程序。
4.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 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
5.
裁判字號:
38 年台上字第 1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應否中止訴訟程序,仍依法 院之自由意見決之。
6.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 程序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
7.
裁判字號:
28 年聲字第 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惟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 判決是否違背法令,至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 所確定者為判決基礎,不得自行調查。第二審判決採用證書以確定事實, 如非違背法令,縱使在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認該證書係偽造或變造之刑事判 決,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此種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 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第三審程序。
8.
裁判字號:
廢
20 年聲字第 5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 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 程序。
9.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2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雖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但此項規定,法院原有斟酌之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十二條所稱因犯罪發生之民事訴訟,各異其趣。
10.
裁判字號:
廢
19 年抗字第 5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 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 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