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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謂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 不存在者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 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