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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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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8-4 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準用之。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EN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