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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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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第 6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