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本辦法除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資)停薪。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機關(構)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個人任職滿五年,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一)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資)停薪。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參選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一)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二)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三)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四)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五)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六)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七)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八)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十)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前項所稱團體,指由機關(構)或跨機關(構)之公務人員組成者。
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選拔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獲選名單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確定後至表揚前有上開情形,亦同。
二、最近五年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