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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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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指依考試法規辦理典試及試務工作之人員。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31 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