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 18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有本條例第
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
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77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