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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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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
二、污染情況說明。
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
(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污染防治對策。
六、安全衛生管理。
七、緊急應變方式。
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19 條
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前項工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二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第一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