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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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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時,得併以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7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運作人申請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登記或核可時,應依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必要,要求運作人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其運作經審核通過者,並應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