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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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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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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18 條
除申請排放源帳戶開立之審查期間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排放源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