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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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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第 18 條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
EN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