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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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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第 18 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