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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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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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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物種範圍有變更時,於公告變更前,已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野生動物者,應自公告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或變更登記。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