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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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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計算之農民,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5 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依全國、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身分,分別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