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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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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第 18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7 條
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
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