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 18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
三、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運搬白帶魚內外銷量或比例不符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2 條
白帶魚運搬船於作業許可期間內不得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