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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六、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漁業權期間屆滿前,漁業人申請繼續經營者,免受前項優先順序之限制。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