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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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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8 條
提供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照顧及專業服務、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喘息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由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下列人員擔任:
一、居家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二、日間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三、家庭托顧服務: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人員。
四、專業服務: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及完成認可訓練之長照服務人員或團隊。
五、喘息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第 7 條
長照需要等級,依失能程度,分為第二級至第八級。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
一、個人長照服務: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
前二項等級及項目之額度,依等級規定如附表二;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分類原則,規定如附表三。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項目額度,或第一款各目額度,不得互相流用。